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3號原 告 姚萬居 辛美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被 告 姚理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