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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3號原 告 姚萬居

辛美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被 告 姚理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