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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3號原 告 張茵喬被 告 李謀水

施春蘭

吳協助李惠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一年度救字第六○號准予原告訴訟救助之裁定應予撤銷。原告應於收送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報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以111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有上開原裁定附卷可查。嗣聲請人因於申請法律扶助時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依法律扶助法第21條規定,於111年7月24日撤銷聲請人之法律扶助案件,並於111年8月2日撤銷扶助確定,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函文暨變動審查前之承辦人員說明表(建議撤銷)、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暨所附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7-286頁),揆之前開法條規定,本案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認定其申請法律扶助時所檢具之資料及陳述有虛偽不實之處,其並非無資力之人,爰依法撤銷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三、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四、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㈠被告李謀水、施春蘭與吳協助(下逕稱其名)間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李謀水、施春蘭應將系爭不動產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李惠雯所有等語。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為上開訴之聲明㈠、㈡,乃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被告間之物權行為,而其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扶養費債權獲得清償,是其兩項聲明標的雖不相同,但訴訟上之經濟目的同一,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惟原告主張其於本件111年3月間起訴時對被告李惠雯與被告李謀水、施春蘭間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權額無從認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若本件請求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金額為3,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應繳納裁判費276,000元。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信樺附表:

編號 種 類 所 在 地 或 名 稱 權 利 範 圍 面 積 (平方公尺) 1. 土 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23/10,000 3,336.91 2. 建 物 新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全部 278.49 (層次數共計3層,加計屋頂突出物38.20平方公尺、陽臺23.48平方公尺、雨遮9.65平方公尺、屋簷11.27平方公尺)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