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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海雲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劉駿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簿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查閱公司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