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0號原 告 魏秀麗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蘇意淨律師被 告 林宗輝被 告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宗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0號原 告 魏秀麗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蘇意淨律師被 告 林宗輝被 告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宗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