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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4號上 訴 人 葉鴻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鴻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