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 訴 人 吳水吉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萬1,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