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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 告 楊忠群

李權峯吳愛治李增俊被 告 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被告偏袒涉犯詐欺取財及侵占等罪嫌之人,明顯違反司法審判公平正義,造成其等受有損害為由,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等規定,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被告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淳方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