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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繼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郭秀芬

郭秀玲郭惠津郭怡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被 告 郭東益

高于喬

高武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72,384元,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塗銷及被告郭東益、高于喬應連帶返還30,116,523元,其中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核定總計為76,334,578元(各筆不動產價額及總計均詳如附表所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6,451,101元(計算式:76,334,578元+30,116,523元=106,451,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1,7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72,384元,尚應繳納369,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補繳369,3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立綸附表:

附表:

編號 種類 地號或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2 全部 11,234,000)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12 15分之1 12,118,557元(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41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46,696元,計算式:82.61㎡×146,696元/㎡=12,118,557元】 3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82.61 全部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52.53 2分之1 共計16,712,181元 (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50年、47年一、二層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60,714元、129811元,計算式:(55.5㎡×160,714元/㎡=8,919,627元)+(60.03㎡×129,811元/㎡=7,792,554元)=16,712,181元】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1.74 2分之1 6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 一層40.41,騎樓15.09,共計55.5。 全部 7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二層55.5,陽臺4.56,共計60.03。 全部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73 3分之1 8,799,988元(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48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34,228元。計算式:65.56㎡×134,228元/㎡=8,799,988元】 9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二層60.26,陽臺5.3,共計65.56。 全部 10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88.33 全部 11,103,302元 (參考鄰近透天厝屋齡為4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27,334元。計算式:193.66㎡×57,334元/㎡=11,103,302元】 11 建物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號(門牌: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193.66 全部 1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22 4分之1 16,366,550元 (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50年樓層一樓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46,696元。計算式:88.8㎡×184,308元/㎡=16,366,550元】 1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88.8 全部 總計76,334,578元 說明: 1.上開土地(編號1)之價額,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計算標準。 2.上開建物及其坐落基地(編號2至13)之價額,以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查詢資料為估算標準,並以鄰近地區每平方公尺最近一年6個月交易價格為計算標準。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