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A03被 上訴人 A1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77,622元(計算式:被繼承人甲○○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252,465,731元×被上訴人之特留分各1/12×2人=42,077,6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206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