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原 告 陳昭銘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林美倫律師陳勵新律師被 告 陳昭志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陳明兩造間已達成和解共識,為避免後續爭訟,爰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審酌兩造和解意願及和解方案可能性,有助終局解決兩造紛爭,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