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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盧雅倫被 告 王雅冠

王仲義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茂豐行有限公司(下稱茂豐行公司)邀同被告王雅冠、蘇恒正、董小萍向原告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茂豐行公司尚積欠原告借款777萬67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原告多次強制執行,並於96年2月26日取得債權憑證,被告王雅冠卻將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建物(1159建號,以下簡稱系爭建物)於110年1月12日變更信託人為王仲義,原告知悉前開事實後,於110年8月5日假處分,於110年9月24日完成假處分登記,為此,依據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王雅冠及王仲義間就系爭建物於110年1月12日(原告訴之聲明誤載為109年4月10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及王雅冠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被告王雅冠就系爭建物於110年1月12日(原告訴之聲明誤載為109年4月10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則以:否認被告王雅冠與貿豐公司間之保證契約之真正,原告應舉證證明之,且原告於92年8月15日之連帶保證債權應已罹於時效。原告據以核發債權憑證所提出之95年度促字第60318號支付命令,被告當時在香港,並未合法送達於被告,上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因此,原告提出之債權憑證應屬無效,否認被告與原告間有債權存在,況系爭建物為被告王仲義於76年出資購買至今,95年以前地價稅均由被告王仲義繳納,因考量需取得較高之貸款,並借名登記為被告王雅冠所有,由王雅冠向銀行貸款,歷年均由被告王仲義出租他人使用,系爭建物並非被告王雅冠之財產,自無害於原告之債權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頁、111年5月10日筆錄)

(一)被告王雅冠將其所有系爭建物於110年1月12日信託登記為被告王仲義,原告以被告及其他債務人連帶積欠債務777萬67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並就系爭建物聲請假處分,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10年度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系爭建物登記簿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33~36頁)。

(二)原告執本院於96年2 月26日核發之債權證明,聲請強制執行,經原告於97年3 月19日受償執行費7 萬2476元,98年6 月

1 5 日受償56萬9517元,98年9 月30日受償223 萬1850元,於104 年6 月11日執行無效果、107 年5 月15日執行無效果,於107 年6 月1 日受償470 元,有原告提出之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7、23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王雅冠尚積欠原告連帶保證債務,卻於110年1月12日將系爭建物變更信託登記為被告王仲義所有,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據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本件應審究者為:㈠原告依據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二人信託行為並塗銷之,是否有有理由?⒈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信託法第6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

2.被告王雅冠就系爭建物於110年1月12日信託人之變更登記,已如前述,原告於110年2月8日下午2時3分6秒已調閱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11年4月1日數府三字第11100000870號函地政電子謄本身起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70頁),準此,原告於111年2月8日已知悉原告信託人之變更登記,卻於111年3月15日始提起本訴,則揆之前開規定,原告行使撤銷權已逾1年除斥期間,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述,原告依據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王雅冠、王仲義間就系爭建物於110年1月12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及被告王雅冠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被告王雅冠就系爭建物於110年1月1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爭點,核與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