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盧雅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雅冠、王仲義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零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