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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 告 游依靜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被 告 游龍郎

游博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張天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行關於「國泰人壽公司於游龍郎死亡後給付身故保險」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人壽公司於游清光死亡後給付身故保險」。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6行關於「並辯稱依證人即游龍郎之妹妹游媛婷」記載,應更正為「並辯稱依證人即游龍郎之姊姊游媛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