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依靜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