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鼎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彩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頂好手套廠即劉柏廷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游佩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