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合和法定代理人 陳郁嫺送達代收人 邱姿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玲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9,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9,3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