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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梁炎和被上訴人 梁永佃

梁馨勻

梁炎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1萬3,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8,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