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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梁永佃

梁馨勻

梁炎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被 告 梁炎和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第76號撤銷信託登記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號地號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別按4分之1、20分之7、20分之3權利範圍,移轉所有權予原告梁炎興、梁永佃及梁馨勻。然查,原告起訴時,上開新北市○○區○○段0號地號之所有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業經被告以信託為原因,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本件審理程序中,原告亦自陳原告已以被告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訴請前揭撤銷信託登記,案列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等語。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被告是否為新北市○○區○○段0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而得請求被告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應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原告上開訴請移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所有權部分,其所主張之事實及援用之訴訟資料均與新北市○○區○○段0號相同,是本院認應一併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