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 現代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長安被 上訴人 永泰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整合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