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談君凡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珍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