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陳彩潔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被 告 謝馥禧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陳彩潔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被 告 謝馥禧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