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陳彩潔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被 告 謝馥禧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