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 告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被 告 陳啟育
陳啟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卷宗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