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復鈞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林英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00日生效),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