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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明珍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追加原 告 陳明城

陳明泰陳明珊陳明娥陳煥文陳彥如被 告即反訴原告 葉秀玲訴訟代理人 馬廷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