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明珍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追加原 告 陳明城
陳明泰陳明珊陳明娥陳煥文陳彥如被 告即反訴原告 葉秀玲訴訟代理人 馬廷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