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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廖立竣(原名廖逸豪)被 上訴 人 廖逸凱

廖依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