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戴佑錪被 上訴人 戴燃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