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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 告 吳青娜

游明珠

胡月妹吳淑芬歐茂章李米珠許春霞李秋蓮吳玉蓮郭逸倫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複 代理人 袁耀慶被 告 林淑真

吳俊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