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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 告 吳青娜

游明珠

胡月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米珠原 告 吳淑芬

歐茂章李米珠許春霞李秋蓮吳玉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玉蓮原 告 郭逸倫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複 代理人 袁耀慶被 告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丁于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