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淑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青娜
吳淑芬歐茂章許春霞郭逸倫
游明珠
胡月妹李米珠吳玉蓮李秋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3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