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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黃智成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被 告 韓乙綺

韓君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一三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以被告韓乙綺之債權人身分請求撤銷被告間信託行為,是以原告如非債權人,本件即無確認利益可言。又被告韓乙綺已對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板簡字第1713號審理中,此為兩造所不爭。是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71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