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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 告 李炳釧被 告 王書彥

王廖麗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王書彥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王書彥、王廖麗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000元,並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4,000元等情。是原告請求被告王書彥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至其餘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陳報系爭房屋面積約為40坪,有本院板橋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而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於相近時間同地段類似條件之交易價格為每坪約462,000元(含土地及建物),土地交易價格則為每坪約298,000元(不含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上可核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即以房地交易價格扣除土地交易價格)應為6,560,000元(計算式:40坪×462,000元/㎡-40坪×298,000元/㎡=6,560,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