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有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