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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林泓均律師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碩律師被 告 陳王添訴訟代理人 黃世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六項前段,於「本判決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592,2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6,7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因本件被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第六項前段部分漏未記載此部分,爰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