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李駿德被 上訴人 李鵬宇
李葉玉蓮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190元,上開裁定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