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三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