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3號上 訴 人 大和工業社即高建華被 上 訴人 李晉旗
李俊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救濟金等領取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萬6,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