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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 告 謝立民被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被 告 尚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子銘訴訟代理人 簡吟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獲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於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2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70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111年8月26日進行分配,原告於111年8月17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未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更正系爭分配表,異議未終結,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核無不合。

二、原告謝立民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就原告謝立民部分,依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承公司)之負責人於109年12月30日變更負責人為簡富松,被告尚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尚昇公司)負責人為簡子銘,其係簡富松之子。被告2公司設址均相同。被告德承公司於109年12月30日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簡富松前,與被告尚昇公司間並無任何交易往來。詎德承公司於變更負責人為簡富松,竟出現如附表所示於110年1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30日簽發面額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7,611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尚昇公司。被告尚昇公司遂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進而持以參與分配,致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分配表表列次序第4項、第5項、第20項、第21項,受分配金額計7667萬4,484元。顯見被告尚昇公司及被告德承公司間係以虛偽債權稀釋其他債權人可得分配金額意圖甚明。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確認被告尚昇公司對被告德承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7611萬元不存在。㈡系爭分配表表列次序第4項、第5項、第20項、第21項之被告尚昇公司應受分配金額應予剔除。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德承公司則以:

⒈系爭分配表,定於同年8月26日進行分配,嗣經系爭執行事件

予以更正重製110年9月1日分配表(下稱9月1日分配表),其後,又於111年9月8日因訴外人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繳納到院之工程款再行製作111年11月15日分配表(下稱11月15日分配表)。系爭分配表已不復存在,原告分配所得債權應以前揭9月1日分配表及11月15日分配表為準,依上開2分配表原告債權(含假扣押債權)已足額受償。

⒉原告對分配表異議,而未增加自己之分配額或受發還額者,

對分配表之利益自無主張餘地。是以,原告依更正後之分配表債權已全額受償,縱剔除前開被告公司之分配數額,亦無從使原告取得增加之金額。本件原告無訴之利益,就其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亦無從補正該情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尚昇公司則以:原告已足額分配,沒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德承公司之債權人,被告尚昇公司對被告德承公司並無系爭分配表次序4、5、20、21之債權存在,不得列入系爭分配表受償,而減少原告受償之金額,惟被告德承公司、尚昇公司否認之。而查,系爭分配表雖記載原告不足清償額為2萬0,224元,惟依111年9月1日分配表、同年11月15日分配表,原告之債權已足額受償,有被告德承公司提出之2份分配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71頁),且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原告受償金額已無不足額情形,其私法上地位亦無不安定之虞,本件原告並無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是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尚昇公司對被告德承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債權7611萬元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次按「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係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

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以增加自己執行債權之分配額。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之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前1 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對於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其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該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3日內不為反對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即通知聲明異議人。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或受通知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 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 及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規定甚明。準此,參照85年10月9 日修正公布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修正理由所示:『本條原規定異議人未為起訴之證明者,僅生執行法院得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效果,其所提起之訴訟,仍須進行,致生分配程序已終結,而仍須進行無益訴訟程序之現象。為加重異議人未為起訴證明之失權效果,爰參考德國民事訴訟法第881 條及日本民事執行法第90條第6 項之立法例,規定未於10日內為此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其異議既不復存在,執行法院當然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受訴法院亦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以避免執行及訴訟程序之拖延。』等意旨,可知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聲明異議,若債務人或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對其異議為反對之陳述,聲明異議人即應於分配期日或受通知有反對陳述情形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其聲明異議視為撤回,原為爭執之債權或分配金額自應歸入先為分配之無異議部分。『縱執行法院因依法變動其他分配債權而重新製作更正分配表,仍不容前已捨棄異議權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應先為分配之無異議部分(包括未聲明異議或撤回異議及視為撤回者),再行聲明異議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始符修法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同院97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98年度臺上字第1730判決意旨參照),是按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目的乃在請求判決撤銷或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重新製作分配表,以增加自己執行債權之分配額而已,並無為他債權人利益之目的,且依上開說明,未聲明異議或撤回異議及視為撤回者,既已捨棄異議權,等同同意原有分配表之分配,自無於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重新製作分配表時,許其再翻異其立場,得就重行分配部分再行請求分配,使坐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當事人進行訴訟成果之理,以維公平。基此,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目的乃在請求判決撤銷或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重新製作分配表,以增加自己執行債權之分配額,而查,原告依系爭執行事件於111年9月1日分配表、11月15日分配表,債權已足額受償,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從而,原告請求將系爭分配表表列次序第4項、第5項、第20項、第21項之被告尚昇公司應受分配金額予以剔除,改分配予原告,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尚昇公司對被告德承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債權7611萬元不存在;被告尚昇公司於系爭分配表次序第4項、第5項、第20項、第21項之被告尚昇公司應受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附表:

編號 執行名義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票據號碼 備註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48號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110年1月5日 10,080,000元 CH699246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49號 同上 110年1月5日 16,300,000元 699245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50號 同上 110年1月5日 12,855,000元 699244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同上 110年1月5日 12,275,000元 699241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52號 同上 110年1月4日 16,300,000元 699240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53號 同上 110年1月5日 5,300,000元 CH699247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54號 同上 110年1月30日 3,000,000元 CH0000000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