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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87號上 訴 人 許寧倢被 上 訴人 孫霞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萬元(即請求移轉房地之買賣價金,第二項聲明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