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原 告 黃正言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被 告 黃敏
張光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原 告 黃正言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被 告 黃敏
張光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