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敏
張光毅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正言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