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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9號上 訴 人 許明森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鏝諭、李錦泉、詹桂美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一審未繳足裁判費及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1.被告彭鏝諭、李錦泉、詹桂美應協同原告辦理清算共同合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分之1)之類似合夥關係財產。2.被告彭鏝諭、李錦泉、詹桂美依第一項清算結果,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於清算完畢前,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3.被告李錦泉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0,000分之1,663)於107年11月5日以和解移轉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彭鏝諭所有。4.被告彭鏝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8萬元及其利息。備位聲明:1.被告彭鏝諭、李錦泉、詹桂美應協同原告結算共同合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分之1)之類似合夥關係財產於111年2月11日之財產狀態,並就結算結果按出資比例返還原告所應得部分。2.被告彭鏝諭、李錦泉、詹桂美依第一項結算結果,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於結算完畢前,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3.被告李錦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0,000分之1,663)於108年3月4日以和解移轉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彭鏝諭所有。4.被告彭鏝諭應給付原告2,168萬元及其利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下:

㈠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先位、備位聲明皆以兩造間類似合夥

關係之財產清算與否、被上訴人李錦泉應否塗銷系爭三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彭鏝諭所有、被上訴人彭鏝諭應否給付原告2,168萬為請求,兩者屬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並無差異,合先敘明。

㈡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經核,

1.上訴人第一、二項聲明均係以清算類似合夥財產為請求,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核定。

2.上訴人第三項聲明請求係被上訴人李錦泉塗銷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20,000分之1,663)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彭鏝諭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該三筆土地面積依序為665平方公尺、1,218.16平方公尺、8,847.51平方公尺,分別乘以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9,500元,並乘以權利範圍各120,000分之1,663,應核定為1,412,737元【計算式:(665+1,218.16+8,847.51)×9,500×1,663÷120,000=1,412,737.416625,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3.上訴人第四項聲明系請求被上訴人彭鏝諭給付21,680,000元。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742,737元【計算式:1

,650,000元+1,412,737元+21,680,000元=24,742,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而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217,304元,尚須補繳12,496元。

㈣第二審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24,742,737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700元。

三、從而,上訴人第一審及第二審應補繳裁判費為357,196元(計算式:12,496元+344,700元=357,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四、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3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