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 告 陳明心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被 告 簡淑美
陳敬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4,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