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萬福
王張對王美釧王藝霖王振暘郭貞佑郭豐瑜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沈惟嬸
王湧銓王振賦沈家豪
洪淑月
王文賢劉張修齊王柏偉王識誠
王傳仁王美羚
劉勝文(即劉新富之承受訴訟人)
陳王振
陳明揚
邱葉秀惠林王慧王淑惠
王淑靜葉王愷
張黃秀玉沈美蓮凌王雪霞王銘融
馬于楨劉蘋慧劉采琪(原名劉家利)
劉宏祥劉宏毅劉孟蓁
劉宜昌(即劉新富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10,800元(見本院卷一第68至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9,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