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2號上 訴 人 楊涵訷被 上訴人 林秦銘
林世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均分利潤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萬0,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