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素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玟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