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炎興
梁馨勻梁永佃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炎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8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8,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