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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林得銘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被 告 陳先汗

詹德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瑋庭

李富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受領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