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林得銘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被 告 陳先汗
詹德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瑋庭
李富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受領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林得銘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被 告 陳先汗
詹德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瑋庭
李富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受領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