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詹德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得銘間請求確認補償金受領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3,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